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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02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依法履行支付工资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按时足额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03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4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05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06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07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会意见,依法及时整改到位。
08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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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工人报、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编辑:欧阳奕
审核:马亚东
校对:李澍